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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摘要)

(
国发[1986]22)

    为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应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
    城市供热应该明确集中供热的方针,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并且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今后,集中供热要根据工业用热和生活用热的需要,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凡是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和工厂用热,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都应采取集中供热,一般不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房。
二、健全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
    凡生活用热规模较大的城市可以设立热力公司,负责城市热网、集中锅炉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建设各类供热锅炉房,应由计划部门组织规划,环保、供热管理、劳动、煤炭供应等部门审查批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中供热工作的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以工业用热为主的蒸汽供热设施的管理工作,可采取企业自管、电力部门管理和地方管理等多种形式。
三、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
    为推动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热源厂和热网的建设要紧密配合,同步进行,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地方自筹;二是向受益单位集资,受益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自有的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适当拿出一部分用于供热建设;三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城市民用集中供热热网的建设;四是国家根据情况,可给予部分节能投资,以补助热力建设。
四、对城市集中供热采取优惠政策和合理的价格政策
    城市供热企业,是服务性的生产企业,利润甚微,因此,国家要采取优惠政策,个别城市的供热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调节税,以加强城市供热企业热力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热力价格要按照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用户三兼顾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定。
五、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为了适应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需要,应及早制定城市集中供热规范、技术标准、管理条例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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